信息网络的技术性、开放性、虚拟性和快捷性决定了涉网案件多具有隐蔽性、跨区域性、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由此使得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各类涉网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既有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也有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既有实体法适用方面的问题,也有程序法和证据法适用方面的问题,此类等等。这些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及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作者从网络犯罪的具体态势出发,分析出此类案件的具体特点,后结合其多年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之心得,颇有见地提出刑法修改的方向及其应然状态。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当今的互联网已不仅仅是一个媒体或者信息交换平台,而是业已形成一个社会,现实社会的角色基本在互联网上都会有。适应网络社会治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是网络时代刑法修改的应有之义。在《刑法修正案(七)》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作出调整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基于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现实需要,再度对网络犯罪、特别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的刑法规定作出重大修改完善。当前,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确保修改后刑法在惩治网络犯罪的司法实务中得到切实有效贯彻,亟需引起重视。基于此,本文拟在总结网络犯罪发展态势的基础上,梳理本次修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若干重大问题,探究相关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求教于学界方家和实务同仁。
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犯罪的态势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刻影响了社会运作模式和人们生活方式。信息、物质、能源成为当今社会的三大基础元素,计算机、互联网组成的网络虚拟社会已经形成。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势头迅猛。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年3月,我国移动电话用户规模将近13亿,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近9亿。[1]可以说,我国已经全面迈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智能终端快速普及,移动互联网用户持续增长,移动互联网服务创新活跃。而且,随着4G牌照的发放,年,我国进入了4G元年。4G时代意味着移动互联网更多丰富多彩的应用,语音、数据等将更加高速迅捷,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将进一步渗透融合,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安全隐患和威胁也逐渐显现,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迅速蔓延,社会危害严重。当前,“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是,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非法活动,严重威胁着电信、能源、交通、金融以及国防军事、行政管理等重要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网络安全环境。二是,非法获取、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活动在网络上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借助网络传播、扩散,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安全已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2]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的网络犯罪进一步凸显,而随着云计算及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对网络犯罪的侦查和证据固定难度也进一步增加。与传统的刑事犯罪比较,网络犯罪具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犯罪的连续性、传播的广泛性、犯罪成本低、后果难以控制和预测等突出特点。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发展迅速,不断推陈出新。例如,移动互联网应用丰富多彩,相关犯罪手段多样化,包括诈骗短信、木马病毒、移动伪基站、虚假北京看白癜风的好医院北京那治疗白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