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人类是理性的动物,也是感性的动物。当我们朴素的法感情和简单的理性认识嗅到一丝到我们天赋的权利被侵犯了的味道,许多人习惯站起来振臂高呼“正义”。这样的行动是澎湃的、浪漫的,但浪漫只能激励我们前进,却不能指引我们到达目的地。我们终究要回到具体的行为,回到实在法,回到缜密的逻辑分析推理,去拨开那诱人的迷雾,发现问题的本质。这是一篇“技术”的文章,没有声嘶力竭的呐喊,没有激扬文字的批判,也没有立场鲜明的表态,也许不完善,但努力去冷静地分析问题的本身。这是一篇“半成”的文章,当你还沉浸在问题的分析中向下翻动的时候,发现它戛然而止,没有结论,也没有结语,大概是因为那位老师说的一句话:“重要的不是结论本身,而是分析问题的过程。”不知看到这里,你是否愿意接下去体味这篇文章,观察推敲本文的作者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而宪法第二章第四十条中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受保护,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是否在规定的某些环节中侵害到了公民基本人权中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以下笔者针对近日两高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规定》中的内容进行探讨。网络远程勘验:游走在非法技术侦查边缘在《规定》中对网络远程勘验这个名词的解释如下:网络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记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活动。首先,什么是通过网络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网络远程计算机系统的勘验并不仅限于让侦查人员扮演一个不确定地进行网页浏览等的消极第三者角色,还会涉及一台电脑(侦查人员一端的电脑)对另一台电脑(犯罪嫌疑人一端的电脑)进行的一种远程的控制,包括打开文件夹等。这样的手段,即使其后有但书说明——需要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但是,通过网络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本身就已经是对于公民秘密权的侵害,哪怕是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这样的侵害是发生在审批之前的,是由一种极其容易越过公民秘密权底线的行为所导致的。其对于电子信息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看白癜风的医院哪个好北京哪家医院看白癜风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danbaopay.com/rzmk/8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