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法要我们做什么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义务

防洪工程设施是用于防洪的基础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一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能否得到确保。而防洪工程和设施的安全保障,不仅在于其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也在于防止其遭受人为的破坏。据统计,多年来,全国每年都要发生万余起破坏案件,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刻不容缓。

防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包括保护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设施,也包括保护防洪用的水文、通信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有义务自身积极维护上述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转,还有义务制止和检举不法行为人对上述设施的破坏活动。

●禁止擅自占用防洪工程设施用地,甚至填毁防洪大堤●增强法制观念,爱护防洪工程设施●举报盗取防洪设备、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江河的水量都有周期性或季节性上涨的时期,这一时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汛期。汛期是防洪工作的关键时期,许多危及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险情往往在汛期发生。实践证明,汛期的防汛抗洪关键在于群众参与,群众防汛是防汛抗洪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有效途径。我国明末治河专家潘季驯曾指出:“河防在堤,而守堤在人,有堤不守,守堤无人,与无堤同。”可见人防在防汛中的重要作用。年我国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和人民解放军的共同努力,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参加防汛抗洪不仅是参加一场保卫家园的战斗,而且是在履行一个公民、单位的法定义务。防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参加对堤防、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巡查防守●参加抢运物资、石料、堵漏、清障等活动●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要服从防洪调度●在紧急防汛期,当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时,服从调用并积极支持●江河、湖泊水位或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启用蓄滞洪区时,服从决定,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对蓄滞洪区承担一定的补偿、救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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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司俊美|审核: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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