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分享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日期

工程日期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必备条件,实务中常见的工程日期约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仅约定工程日期总天数。例如自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日起个晴天;二是分别约定开工日和竣工日,自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期限就为工程日期。采取上诉第一种约定方式,工程日期实质为不确定,雨天不计入有效工程日期,实质会就会导致工程日期的延长,即使采取上诉第二种约定方式,基于各种原因,工程日期也并非固定不变。准确认定工程日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涉及承包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风险转移、支付工程价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保修期的确定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视三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认定:

第一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种: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是:建设单位为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成就,否则也不利于保护承包人利益。实务中必须要认定发包人存在“恶意”或“无正当理由”。

第三种: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是:虽然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但发包人未经验收即开始使用,视为发包人认可了工程的质量,工程的风险和瑕疵自然转移至发包人,合同的目的实现了。

申明:本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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