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间开淘宝网店,公司消除劳动合同

员工上班时间开淘宝店,公司消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年4月23日,郑小姐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从事络销售员,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郑小姐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服务、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担负与其在公司所任职务同类的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重大职务,否则支付公司违约金元人民币。年5月9日,公司以郑小姐在工作时间中利用公司络和资源在淘宝上开店,从事副业,经批评指正后仍未改正为由,单方消除了劳动合同。

郑小姐不服公司的决定,提起劳动仲裁,称:本人从未利用上班时间经营淘宝店,要求公司支付消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销售提成等总计元。

审理进程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郑小姐在职期间私自在淘宝开店,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为此提供了上购物的快递寄送物品单(复印件)及络和电脑上打印下来的郑小姐开的店信息及公司从该店买包的交易记录,以此证明郑小姐在工作时间内登录淘宝,经营自己的店铺。公司同时提供了一份《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从事兼职活动者,公司可与之消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提供郑小姐事前知晓或签收该《员工手册》的证据。而郑小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郑小姐消除劳动关系,应当由公司对郑小姐的违纪行动进行举证。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小姐存在严重违纪,故公司对郑小姐作出的消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根据不足。终究支持了郑小姐的仲裁要求。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公司有权单方消除严重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严重违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就没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解雇劳动者,即便劳动者的行动已严重违背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

至于如何提供充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该规定还明确,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若当事人只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又没法举证原件的,依照法院的一般操作规则,除非对方自认,否则法院有权对相干的复印件等证据不予确认。具体到本案,因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的复印件、打印件,而郑小姐又不认可其真实性,故而终究致使公司败诉的结果。

因此,公司应改良证据保存方式,对客观上不存在原件的证据,尽可能通过书面化的情势保存。此地方说的书面化也并不是简单的进行打印,而是通过书面化以后的各种方式使相干的证据能够取得双方确认。或将电子证据书面化的进程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固然,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向郑小姐公示过《员工手册》的证据是其败诉的重要缘由,而实务中,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很多公司一样忽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致使没法有效解雇严重违纪错误等员工。在此建议各用人单位,除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严重违纪的情形外,也可以将属于“严重违纪”的行动约定在劳动合同,或制定专门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确保对严重违纪员工的处罚有明确的制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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